类别:百科中心 发布时间:2024-10-12 浏览: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餐饮业经营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但不包括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
第三条 用语含义
- (一) 餐饮业: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
- (二)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 (三) 食品: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 (四) 加工经营场所:与加工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条 食品安全责任
餐饮业经营者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原材料管理
餐饮业经营者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材料,并建立原材料验收制度。
第六条 加工制作过程控制
餐饮业经营者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加工制作过程控制制度,确保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七条 餐用具洗消
餐饮业经营者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确保餐用具清洁卫生。
第三章 加工经营场所卫生管理
第八条 场所要求
餐饮业经营者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加工经营场所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卫生。
第九条 食品处理区
食品处理区的划分、清洁消毒、温湿度控制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条 非食品处理区
非食品处理区应当与食品处理区分开设置,保持清洁卫生。
第四章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健康检查
餐饮业经营者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个人卫生
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章 食品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要求
餐饮业经营者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监督职责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餐饮业经营者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 处罚
对违反本规范的餐饮业经营者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附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