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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判决结果揭晓 27人因疏忽致死被判责任 浙江同学聚会悲剧 (邯郸杀同学案最终判决结果)
类别:百科中心 发布时间:2024-10-11 浏览:10
近日,据掌上社评报道,浙江绍兴法院对一起同学聚会后男子饮酒身亡的案件进行了判决,27名参与聚会者全部被判承担相应责任。这一判决引发了网友热议。
案件经过
死者张某根于2021年1月2日参加同学聚会,聚会中饮酒过量。当晚8点散场后,张某根独自醉酒驾车回家,于9点多发生车祸身亡。经警方调查,张某根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家属起诉
张某根身亡后,其家属将所有聚会参与者告上法庭,认为他们对醉酒者未盡保护义务,应为张某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同学聚会虽属情谊行为,但饮酒者对自身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同时,共同饮酒者有义务对醉酒者进行劝阻和提醒。
法院认为,与张某根同桌聚餐的6人,在张某根醉酒严重的情况下,放任其独自离开,于情于理存在一定的过错。其余21名共同聚餐者也未尽到提醒和劝阻义务。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与张某根同桌聚餐的6人各赔偿5250元,其余21名共同聚餐者各赔偿3150元。
法官说法
浙江绍兴中院法官表示,饮酒者处于醉酒状态时,共同饮酒者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在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案件中,注意义务主要包括:
- 共饮时:宴请组织者有提醒在场人员适量饮酒的义务,其他共饮者不得强行劝酒或罚酒,并应特别注意观察是否有醉酒或身体不适的情况。
- 共饮后:共饮者有对过量饮酒者的救助义务,包括劝阻酒驾、联系家属、送医就诊或安全护送。
在审理中,法院对于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共饮人,一般不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存在一定过失、未尽注意义务的共饮人,将酌情判决承担责任。
警示意义
此案警醒我们,在与他人饮酒时一定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以免引来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