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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按照 要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从事以下哪项操作时应佩戴口罩)
类别:百科中心 发布时间:2024-10-10 浏览:11
第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 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 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 持有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 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
- 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 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 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 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洗手消毒宜符合《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见附件5)。
-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
- 处理食物前;
- 使用卫生间后;
- 接触生食物后;
- 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 :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总则1.1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保证餐饮食品安全,制定本规范。
- 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主体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明示餐食的主要原料信息、餐食的数量或重量,开展减油、减盐、减糖行动,为消费者提供健康营养的餐食。
-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降低一次性餐饮具的使用量。
-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提示消费者开展光盘行动、减少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