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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同学聚会身亡 27人全判担责 最终处理结果揭晓 (浙江男子同学被杀)

类别:百科中心    发布时间:2024-10-12    浏览:10

事件回顾

2021年1月2日,据掌上社评报道,浙江绍兴法院对一起同学聚会后发生车祸导致男子死亡的案件进行判决,27名参加聚会的人全部被判承担责任。

死者张某根在聚会当天喝了大量白酒,散场后独自驾驶车辆回家。途中发生车祸,抢救无效身亡。警方调查认定张某根为醉酒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根的家属起诉参加聚会的所有人,认为他们未尽到保护醉酒者的安全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同学聚会中喝酒在所难免,饮酒者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主要责任。但共同聚餐者有义务劝阻和提醒醉酒者。

法院认为,与张某根同桌的6名同学在张某根明显喝醉的情况下,未劝阻其驾车离开,应负一定责任。其他21名聚餐者也应承担提醒义务。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与张某根同桌的6人各赔偿5250元,其他21人各赔偿3150元。

网友讨论

法院判决引发网友热议。一些网友认为,参加聚餐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们并未劝酒或强迫张某根饮酒。

另一些网友则表示,法院判决合理,因为知道同伴醉酒后,不应对其驾车熟视无睹。

法官释法

绍兴中院法官表示,饮酒者处于醉酒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注意义务主要体现在两个阶段:

  • 共饮时:宴请组织者有义务提醒在场人适量饮酒,其他共饮者不能强行劝酒或罚酒,应特别注意观察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状况。
  • 共饮后:共饮人有义务对过量饮酒者进行救助,如劝阻酒驾、联系家属、送医就诊、安全护送等。如果共饮人在饮酒时有强劝、逼迫、许诺等不当行为,将承担更严苛的救助义务。

法官指出,如果饮酒者自身原因醉酒,共饮人只有在具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警示

此案警示我们,在与人饮酒时应负起自己的责任,以免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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