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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留样是指)

类别:百科中心    发布时间:2024-10-11    浏览:10

第一章 总则

  1. 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2.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3.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具体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2.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

  1. 餐饮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1.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
    2. 餐饮服务单位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3.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
    4. 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健康状况管理;
    5. 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制作食品管理;
    6.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
    7.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处理管理;
    8. 餐饮服务单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9. 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持有培训合格证明情况;
    10. 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情况;
    11.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考核不得收费。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4. 餐饮服务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七章 附则

  1.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全文